
烟草广告准则
日 期:2008-08-27 10:12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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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草广告准则 发布烟草广告必须遵守的准则是: (一)禁止利用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报纸、期刊发布烟草广告。 (二)禁止在各类等候室、影剧院、会议厅堂、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。 (三)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“吸烟有害健康”。 (四)禁止利用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期刊刊播下列涉及烟草内容的广告: 1、冠以烟草商标名称的特约刊播栏(节)目、文艺演出和体育赛事预告等形式的广告; 2、前述形式的广告,虽不冠以烟草商标名称,但在画面、背景等处显示烟草产品或其商标,或不含有烟草产品或其商标,但属于烟草产品的创意广告; 3、在介绍烟草企业的广告中,介绍烟草产品或其商标; 4、关于烟草产品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祝贺广告。 烟草产品商标同时用于其它产品的,刊播其它产品广告时,必须标明该产品的名称,否则,视同烟草广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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